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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2015-12-28

1.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内容及雷击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遭受雷击的概率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防雷标准将建、构筑物划分为三类不同的防雷类别,以便规定不同的雷电防护要求和措施。各种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如下: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特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年预计雷击次数0.06≥N≥0.012的重要或人员密集。如部、省级办公建筑物,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3)根据雷击后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4)年预计雷击次数0.3≥N≥0.006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如住宅、办公楼
(5)年预计雷击次数N≥0.006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6)度高在15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15天的地区,高度可为20m及以上。
(7)未装设防直击雷装置及不处于其他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内,但没有电子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的建筑物,宜按第三类考虑防直击措施。
2.建筑物防雷分类的常见问题
(1)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区间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宜按以下原则确定:
1)当第一类防雷建筑区间的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当第一类防雷建筑区间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区间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类防雷建筑区间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30%时,该建筑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区间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分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3)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区间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区间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这些区间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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