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 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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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费 |
项目投资总额 |
收费标准 |
1、按项目投资总额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2、此收费标准作为指导标准,供双方议价参考。 3、凡做过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不得收取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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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以下(含1000万)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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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5000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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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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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费 |
根据法律法规、防雷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业主需要,凡专项设计施工的防雷工程,其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遵循不能重复收费的原则,按防雷工程造价的1%收取技术评价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收。 |
二、防雷装置检测收费减免原则
(一)廉租房建设项目、灾后重建项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为公众服务的社会公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敬老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经费困难单位或企业,申请减免防雷安全检测服务费用的,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可按本原则减免部分费用。
(二)要求减免防雷安全检测服务费用,应向当地防雷安全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防雷安全检测单位收到要求减免防雷技术服务费用的申请后,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三)减免防雷安全检测服务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应收费用总额的20%。并按以下原则分级审批:
1、县级减免服务费用一律由县气象局研究确定。
2、市级减免服务费用在10%以内的,由防雷安全检测单位研究确定,报市气象局备案; 10%以上的由市气象局研究确定。
3、省防雷中心各部门减免服务费用在5%以内的,由部门研究确定报中心备案;减免服务费用在5%以上的由防雷中心研究确定。
4、减免幅度超过应收费用总额20%的,县级报市气象局审批,市级和省防雷中心报省气象局审批。
5、涉及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等工程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由省气象局商省级有关部门确定。
(四)省气象局每年1月底将上年减免情况书面报我局。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