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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2020-06-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16)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质量考核。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包括:现场质量考核、年度质量考核。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考核方式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年度质量考核和申请信息公示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现场质量考核。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中监管的现场质量考核,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事中监管的现场质量考核。

第五条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资质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上年度检测质量考核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申请表》(附件1)、《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2)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将检测质量考核申请资料审查、整理,制订考核计划,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建考核组实施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组成员应不少于三人。其成员由防雷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具备必要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考核组的责任与义务:

(一)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每个成员应与被考核检测单位无利害关系;

(二)考核组独立对检测单位防雷装置检测的质量实施考核;

(三)对考核过程中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单位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论,并对所出具的结论负责;

(五)对所获得的被考核检测单位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第九条 年度质量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对每个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的检测项目,由考核组按5%10%比例随机抽取,每地市最少不少于1个、最多不超过10个。其中项目验证方式考核的应不少于抽检项目的50%,两个及以下项目均应项目验证。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考核内容

第十条 资质单位质量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相关标准;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被考核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年度质量考核程序按下列框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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